首页 注册 登录 我的帐户 在线留言 帮助中心
竞拍品  !  一口价  !  拍品展厅  !  拍卖专场  !  成交记录
 
拍卖中心
如何委托
礼品中心
点击展开   邮票
   清代邮票
   民国邮票
   解放区票
  点击展开   新中国票
纪特邮票
JT 邮票
文革、编号
小型(全)张
小本票
小版张
普改航欠包
整部年票
版 票
厂铭类
   封片简类
   港澳邮票
   散票
   国外邮票
   其他类
点击展开   钱币
   纸钱币
   金银币
   其他类
   纪念币
   银元
点击展开   磁卡
点击展开   五星级拍品
点击展开   其他类
   目录 书籍
点击展开   字画杂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地震灾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日期:2008-5-20 10:18:57         出处:京华时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于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延期申报纳税。昨天,税总公布了这一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发出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对于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此外,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分享到:
【正文字体: 】 【关 闭】  
上一条:国际金价两天急跌42美元 曾经最牛金民损失最大
下一条:2万元积蓄起步 大四学生炒房资产达500万元
关于我们 | 支付宝使用 | 收购须知 | 系统帮助 | 联系我们
    加速乐
电话:021-50860504  Copyright@上海邮票网   沪ICP备05032475号-1   沪ICP备05032475号-2  信箱:shscpm#188.com(#号换@)   微信:stamps8899